一人貪戾一國作亂

今天的新聞(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0912/4/1qyde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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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審扁家弊案的合議庭,在判決中重話責扁為一己之私,縱容家人與身旁親信,以權生錢;且高舉改革大旗,私下行貪腐事實。斥珍藉權勢地位,獲取鉅額私利,公款私用,與民間企業主往來,失所分際,將陳水扁的總統職位,限縮於為財團豪閥服務。

扁案判決書包含判決本文、附表及相關錢流程圖,總共厚達一五二三頁。雖然還未正式印刷製作判決正本,但合議庭仍用了一頁多的篇幅,重話斥責扁珍的貪腐行徑。

背棄人民託付期待 難為表率

判決理由指出,陳水扁曾任律師、立委,受外界譽為正義象徵、形象良好,有幸獲取人民信賴,榮登元首之位,擔任我國第十、十一任總統,現仍享有卸任總統禮遇條例的各項尊崇,本應將「作之君、作之師」銘刻於心,秉持總統高度,為民表率,殫心竭慮,以福國淑世為己任。

陳水扁卻為一己之私,縱容家人與身旁親信,以權生錢,致未能秉持廉潔自守、忠誠國家之初衷,將總統有權動支,須用於國家政經建設訪視、軍事訪視、犒賞及獎助、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的國務費,任意挪取、占用,甚至以不法方式詐領,致立意良善的國務費,竟淪為總統之家族零用金。

陳水扁身為一國元首,當知「一家仁,一國興仁;一家讓,一國興讓;一人貪戾,一國作亂」、「風行草偃、上行下效」不變之理,卻公開高舉改革大旗,私下行貪腐之實,濫用總統職權,上從假借國家經濟科技發展政策,下至公股投資職位,都能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;陳水扁此舉,公私不分、知法犯法,不但有違法律人的良知,且已背棄人民託付與期待,難為表率。

親信權貴有樣學樣,官箴日漸敗壞,主管機關配合浪費公款僅為解決私人財務,財政部長必須戒慎恐懼安排私人職位;內政部長配合提供標案資料,可見一斑。又知法犯法,以空前繁複手段,將不法所得洗至國外。

吳淑珍身為陳水扁之妻,因意外受身體上殘疾,固甚可憫,但她曾任立委,當知國家公帑分毫,均源自人民血汗,卻在陳水扁獲選擔任總統後,以總統夫人之尊,不但不能力持清廉,反每每藉權勢地位,獲取鉅額私利,公款私用,又與民間企業主往來,失所分際,將陳水扁的總統職位限縮於財團豪閥之服務,身為台灣三大家的鹿港辜家,尚需以賄賂維繫家業,其餘企業更不必書,已然反背人民的殷殷期盼。

二人且在九十五年間國務費案爆發爭議後,不知以民意為圭臬,反省自躬,反而窮盡總統的權力,以可操縱的國家行政及黨政之力,大肆進行全面性的滅證、偽證、串供。陳水扁明知己咎,卻以前朝不法在先,發動轉型正義攻勢,企圖合理化自己惡行,藉以逃避司法的偵查及訴訟進行,即便卸任之後,仍以過往豐厚人脈及殘存權力繼續為之,從不間斷。

陳水扁秉其權勢,視社會基柱的法律為無物,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預,不願循正當訴訟程序,每每以政治干擾司法,不論法律、證據,不提自家異於正常收支之鉅額資產,言卻必稱司法迫害云云,顯然對犯罪明確已然自知,僅僥倖圖政治勢力介入解決而已,身為法律人,卻視司法為玩物,甚屬不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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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很累,簡單說。在討論陳水扁這個案子時,我們必須首先承認下面的條件句,陳水扁有貪污洗錢,這違反國家法律的,故陳水扁有罪,有罪者應當判刑。

換言之,認為陳水扁無罪的、沒有A錢的、沒有犯罪的,基本上這種人(言論)可以完全忽略,因為完全沒有討論的價值,這種人只能等著被解放。

我們只需要討論下列幾個議題:

1.這樣的刑罰是否太重且適當
2.陳水扁二審的攻防重點與表現的情況,是否會出現一般所謂的「二審減刑原則」。(通常如果一審過重,被告人與律師通常都會改變訴訟策略,甚至修改自我形象來減免刑罰,而高院相較於地院,基本上更重視情理法的順序。因為高院扮演的是更形上的再次審判)
3.馬英九總統會不會以「藍綠和解」等名義給予特赦或是任何可能的減免,賣陳水扁面子。(如果你聽到有人喊陳水扁重判是因為馬英九操弄司法,那基本上這個人完全是個笨蛋,根本不瞭解今天地院審判長是誰,更對政治完全外行)
4.陳水扁假釋的可能性。根據今天台灣的法律,陳水扁一家的犯案不可能二顆子彈送他們去和上帝懺悔,所以是無期徒刑。那其實就有假釋的可能性。陳水扁會選擇這條路嗎?

留言

聽風吹表示…
陳水扁貪污罪該萬死,其中國務機要費一項被判為無期徒刑,很好罪有應得,但是馬英九的特別費被判無罪,不管馬英九有沒有貪污,但是從某個角度切入看,要判無期徒刑也可以,只是看你敢不敢從那個角度切入去看,問題是很多人看到馬英九就閃開那個角度了,因為很多人都說馬英九是個誠實的人,誠實到連作弊也不會,問題是誠實的人不會作弊嗎?我重申陳水扁貪污罪該萬死。
macoto place寫道…
個人是認為 如果一個總統公務員可以跟
企業拿幾十億都可以做到無罪

那這國家法律就死了

以後就讓大家狂貪吧

趕不送錢的企業就等死吧

改快來考高普考吧
施盛閔寫道…
喵了一下我國現行之貪污防治條例,其中ㄚ扁至少把4-6條所有罪行全部都踩過一次,且為集團犯罪,這幾條每一項可都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= =
他全部採過,判一個無期也不算過分